红足1世7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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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1世77814:学院章程

序  言

红足1世77814的前身为1902年创办的浏阳官立师范学堂,历经浏阳县师范学校、湖南省浏阳师范学校等发展阶段,2003年升格为长沙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06年更名为红足1世77814。此后,长沙汽车驾驶与维修职业中专、长沙市雷锋职业中专等相继并入学院,2009年底,学院主校区搬迁至长沙市高新区,开始了新的发展征程。

建校以来,学院走过了一条从师范教育到特殊教育再到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之路,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师范学生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涌现出了胡耀邦、杨勇等彪炳青史的杰出校友,在各个历史时期、各条战线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繁荣发展和民生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拥有百年名校的璀璨历史和地处雷锋故乡的地域优势,学院蕴育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学院秉承“坚苦自立、奋进图强”的学院精神,“立德精技、尚学笃行”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以工为主、以质为重、特色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思路,树立“做雷锋式职业人”的育人理念,立足产业园,服务长沙市,面向湖南。渲卸,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把学院建成省内领先、国内知名、有国际影响的优质特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妥灾鞴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红足1世77814。简称长沙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sha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院英文名称缩写为CSVTC。学院域名为www.cszy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雷锋镇正兴路157号。另有两个校区:长沙市浏阳市思邈路75号(浏阳校区),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021号(天心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协调发展中高职教育,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推进与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努力争取创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学院专业以装备制造大类、交通运输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专业为主,开设土木建筑、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等大类专业。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红足1世77814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审核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和指导学院依法依规办学,监督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拨付学院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教学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积极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院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主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勒沼泄爻绦蛲萍鲈杭读斓几刹亢秃蟊父刹咳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红足1世77814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蚊饽诓啃姓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萍龉谕庵匾踝橹娜沃叭搜、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重大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红足1世77814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红足1世77814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红足1世77814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学代会依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红足1世77814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法和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按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系(部、院),系(部、院)是以专业群(或相近学科)为基础组成的学院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十二条  系(部、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按二级管理的体制自主管理;系(部、院)实行系务公开制度,系(部、院)主任定期向系(部、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部、院)设置主任1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系(部、院)主任由学院院长提出拟聘人。澄崽致弁ü笥裳г涸撼て溉。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与自身特点,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系部发展等方面的意见;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系(部、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由选举或任命产生。系(部、院)党总支(或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领导本单位的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五条  系(部、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涉及系(部、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经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根据议题,分别由主任(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主任(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系(部、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系(部、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系(部、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系(部、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基地)。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依据系(部、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院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系(部、院)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系(部、院)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为教职工及学生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教职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学院对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学的教职工在福利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中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公诉;

(七)依据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院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学院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有限隔离,无限融合”的育人理念,为正常学生和残障学生提供平等、开放、融合的学习交流平台。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学习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帮困助学、助残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学院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地方政府、园区及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依托长沙产业园区职教集团、长沙市产学研校企合作联盟等平台,深入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研究及推广,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发展、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构建开放式教育资源平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支持和监督的机构。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学院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院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院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红足1世77814校友包括在红足1世77814(含所有合并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

第六十八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开展“两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

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院党委聘任。

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学院发生合并、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或者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或者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由院长提议,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正案,执照第七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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